交警是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的?

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,交警 的身份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变化,在2004年5月1日之前,交警 是作为专门的行政机关,行使国家职权来处理交通事故,对当事 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认定。这个职权排斥国家的司法管辖 权。而在2004年5月1日后,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 中,服务的色彩更浓厚。交警的角色定位为及时取证、作出专业 认定,交警不再是赔偿争议的当然处理机关。赔偿的问题由法 院解决。

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,目前主要是在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 的框架下,具体按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〔公安部70号令〉》 的流程进行执行,主要程序描述如下:

第一步:交警受理事故:并不是每位交警都有权处理交通事 故,在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〈公安部70号令〉》中明确规定: 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,经设区的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,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 序的交通事故。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 察,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,获得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,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 程序的交通事故。

在交警接到报警电话后,应当登记备查,记录报警时间、报 警人姓名、单位、联系电话、发生交通事故时间、地点、车辆类型、 车辆牌号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。涉嫌交通 肇事逃逸的,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、特征及其 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。

第二步:交警现场勘察:交警应在受理报警后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,组织抢救受伤人员、设置警戒并疏导交通、确定交通事故 当事人,控制肇事人,查找证人以及组织拍摄现场照片,绘制现 场图,采集、提取痕迹、物证,制作现场勘查笔录。

现场勘查兀毕,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后,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清理现场,尽快恢复交通。

第三步:事故的检验、鉴定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 人生理、精神状况、人体损伤、尸体、车辆及其行驶速度、痕迹、物 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、鉴定的,应当在勘查现 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、具备资格的鉴定 机构进行检验、鉴定。

第四步:责任的认定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、 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

事故认定书。交通肇事逃逸的,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 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。对需要进行检验、鉴定的,应 当在检验、鉴定或者重新检验、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 事故认定书。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,分别送达当事人。

第五步:处罚执行和调解:责任认定后,交管部门应对有关

责任方进行处罚,并且召集当事人对受害方的赔偿问题进行调

解,制作调解书,当事人不服调解书内容的,可以就交通事故赔

偿内容提起诉讼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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