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强险有什么社会意义和法律基础?

在我国,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“商业三责 险”)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的。但在现实中商业 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〔2005年约为35^〉,致使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后,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,受害人 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,也造成了大量经济赔偿纠纷。因此,实 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 买相应的责任保险,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,在最大程度上为交 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。

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 济赔付和医疗救治;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,化 解经济赔偿纠纷;通过实行“奖优罚劣”的费率浮动机制,有利 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;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 功能,维护社会稳定。

交强险的法律基础主要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保险法》 以及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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